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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西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helenli  人气:3074  发表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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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4日苏州市江西商会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常务会议研定,2016年7月17日苏州市江西商会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江西商会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苏州市江西商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江西商会的分支机构,是苏州市江西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分支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苏州市江西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苏州市江西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苏州市江西商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收取会费须由苏州市江西商会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 苏州市江西商会***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苏州市江西商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苏州市江西商会提交书面说明,由苏州市江西商会补(换)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

1.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苏州市江西商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苏州市江西商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于每年6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元。

  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苏州市江西商会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苏州市江西商会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理事)应向苏州市江西商会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2.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3.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苏州市江西商会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上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秘书长协助正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选举理事会须向苏州市江西商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征得苏州市江西商会同意,选举后须报苏州市江西商会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和较高的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苏州市江西商会审查备案。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苏州市江西商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苏州市江西商会,由苏州市江西商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苏州市江西商会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苏州市江西商会章程》和本办法,苏州市江西商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苏州市江西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苏州市江西商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苏州市江西商会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其它单位代管经费,需经苏州市江西商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苏州市江西商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费收款收据由苏州市江西商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苏州市江西商会批准、规定外的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上报苏州市江西商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苏州市江西商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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