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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工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目前确需停产、放假、歇业的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充分协商,并按规定支付停产、放假期间的生活费。
该通知要求,11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期间,各类企业要对照《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等方面展开自查自纠。另外,今年是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第一年,各企业要在年底前抓紧落实,对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尽早安排带薪年休假,避免年底工作繁忙无法兑现,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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