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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1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到700元/月。城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目前的99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自2014年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公布,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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