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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5]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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