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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物价局昨天(8月3日)发布信息,市财政、物价部门近日联合编制公布《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减少3个收费部门,减少6个一级收费项目和20个二级收费项目,其中涉及取消项目4项,免收项目44项,苏州大市范围减免金额约40140.8万元。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并公布执行。其中,《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全部收费项目。
此次公布的《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涉及外事、物价、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民防、法院、市委党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法制、粮食、机要等32个部门的120项收费,并明确收费标准、立项级别、资金管理方式、依据等。据介绍,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与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相比,减少3个收费部门,减少6个一级项目和20个二级项目。其中涉及取消项目4项,免收项目44项。
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删除7个一级项目,33个二级项目,新增1个一级项目,13个二级项目。删除的7个一级项目为铁路联防护路费(公安、取消)、港口货物港务费(交通运输、取消)、新兽药审批费(农业、省开展并收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农业、省开展并收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农业、省开展并收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商务、取消)、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贸促会、取消),新增1个一级项目为测绘基础设施费(国土资源)。
市财政局、物价局明确,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监管系统上报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2015年6月30日前,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权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根据《苏州市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2015年6月30日以后,国家、省取消、减免和新增或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更新后的《收费目录》将在财政、物价门户网站即时公布,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执行。物价部门将依据新的《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变更;财政部门将及时通知涉及取消、变更收费项目的单位,清理缴销票据,违规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想了解具体收费项目的市民,可登录查询。
来源:2015年8月4日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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