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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到户价将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3.2元、4元和6.42元。昨天(12月21日),市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要求,市物价局在开展前期调研、成本监审、方案论证、依法召开听证会、研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制了《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步实施计划,先期调整完善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结合市区近三年居民实际年人均用水量状况,第一、二级阶梯水量按照覆盖89%、96%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均用水量确定,即由原每户每年240立方米、420立方米(含420立方米),现调整为216立方米、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由原每户每年420立方米以上,现调整为300立方米以上。
市区阶梯水价由原来按照终端水价1:1.5:2的比例计算,调整为按基本水价1:1.5:3的比例安排。调整后,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到户价分别为每立方米3.2元、4元和6.42元。
计价单位和计量缴费周期,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为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水问题,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在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梯次按每人增加年用水量54立方米依次调整。用户可凭户口簿(本)、居住证或所属街道(社区)证明,经供水企业确认后执行。考虑到春夏秋冬用水调节平衡,确定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要求,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即市区对不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在第一阶梯价格水平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按每立方米3.40元执行。
实施范围为市区(不含吴江区),实施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除市自来水公司由市定价外,其他相关区按照同城同价、同质同价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同步组织实施。
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实行每户每月7立方米用水补贴。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听证方案》中市区基本水价每立方米上调0.25元,暂不调整。
居民用气阶梯气量与价格下月从2档调整为3档
市区居民用气阶梯气量与阶梯价格将从原来的2个档次调整为3个档次,第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48元、2.97元、3.72元。《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改革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改革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年用气量0-300(含)立方米,覆盖区域内89.83%居民家庭用户;第二档年用气量300-600(含)立方米,覆盖区域内99.05%居民家庭用户;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
阶梯气价坚持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原则,各档气量价格按照1:1.2:1.5比例安排。第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48元、2.97元、3.72元。
计价单位和计量缴费周期,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为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用气问题,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在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用户可凭户口簿(本)、居住证或所属街道(社区)证明,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执行。考虑到春夏秋冬用气调节平衡,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确定,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72元。
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实施范围为市区各区,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除苏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定价外,其他相关区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同步组织实施。
对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实行用气补贴政策,每户每年补贴60立方米用气量。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7元
市区非居民用、其他(公用事业)天然气、车用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统一下调0.7元。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已于11月20日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于今日零时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部门通知精神,要求从今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降低后我省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2.86元调整至2.16元。《苏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下调幅度,市区非居民用、其他(公用事业)天然气、车用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统一下调0.70元。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后,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78亿元。市区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后,预计全年可减少出租车司机支出1651万元,平均每车每年减少支出8687元。
此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除苏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定价外,考虑到市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的平衡和统一,其他相关区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同步实施。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时间,按照国家发改委门站价格调整时间(2015年11月20日)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时间,于今日零时起执行。
来源:2015年12月22日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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