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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西商会文件
苏江商〔2016〕8号
关于废止《苏州市江西商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五款第二条第三节“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的精神,以及江苏省、苏州市政府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鉴于我商会2013年11月21日印发的《苏州市江西商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苏江商〔2013〕11号)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悖,经苏州市江西商会2016年8月25日三届二次会长常务会议研审,决定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苏州市江西商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苏州市江西商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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